取保候?qū)徥鞘裁匆馑?/strong>?取保候?qū)彛侵競刹闄C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,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,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,由公安機關執(zhí)行。它通常對犯罪較輕,不需要拘留、逮捕,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。
根據(jù)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(guī)定,具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取保候?qū)彙?/p>
1、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
2、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?qū)彶恢掳l(fā)生社會危險等情形的;
3、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、生活不能自理的,或者是正在懷孕、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;
4、需要逮捕但又證據(jù)不足的被拘留人;
5、不能在法定期限內(nèi)辦結案件的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;
6、持有有效出境證件,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;
7、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、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(xù)調(diào)查的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五條
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?qū)彛?/p>
(一)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
(二)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?qū)彶恢掳l(fā)生社會危險性的;
(三)患有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采取取保候?qū)彶恢掳l(fā)生社會危險性的;
(四)羈押期限屆滿,案件尚未辦結,需要采取取保候?qū)彽摹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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